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简称“西工程大”;英文名称为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简称为“XPU”。学校官方网站为http:。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实行两校区办学,金花校区位于碑林区金花南路19号,临潼校区位于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可调整校区及地址。

第四条 学校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定不移地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评估监督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指导学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并不断增加办学投入,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实际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调节各专业、学位点招生规模,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收入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

(九)抵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多元化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科学定位、统筹兼顾、分类建设的原则,坚持以工为主、交叉融合,做强纺织、做亮设计,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为中心,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创新人才培养理念、模式,完善人才培养平台和保障,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按照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教育层次、不同学位类别、不同学科专业,分别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创业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及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总负责,对教材意识形态进行政治把关。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教材建设工作,审议教材建设的相关方针、政策、管理及机制,指导、监督二级单位教材工作,组织拟定教材规划与教材审核,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全校本科和研究生教材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时规定开设课程,设立劳动周,安排课外校外劳动实践等,并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强化劳动文化,扎实做好新时代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完善科研创新体系,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学术进步,加强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和科研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社会服务,坚持政产学研用协调发展,推进技术创新与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服务国民经济、国防安全、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民族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依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代表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对党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与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省监委驻西安工程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受省纪委监委领导,对省纪委监委负责。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八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科、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组织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校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学校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职责的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履行教学事务调研、咨询、指导和审议等职责的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机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开展学术不端及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学术机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或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节 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部)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职责参照院(部)职责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和党组织会议是院(部)党政集体领导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重要事项。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各级各类人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教育事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摒弃极端利己主义;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五)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度并进行考核。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资格、职务和岗位聘任(用)制度,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表现优异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惩戒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实现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管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或纠纷。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教职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和资助,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或纠纷。

第六十二条 进修生、交流生等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理事会、校友会与基金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出资捐助办学的各界人士、政府及行业协会相关领导、学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过学校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登记成立校友会,加强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汇聚校友力量,促进校友和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完善学校统筹,部门、学院(部)、校友组织协同,师生、校友参与的工作机制,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第三节 基金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登记成立基金会,争取社会支持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水平。

第七十条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管理社会捐赠,接受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实施各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的开展。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数字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受国家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募集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决算、内控管理、信息公开、经济责任等制度,发挥财经委员会作用,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标为中英文校名组成的圆形徽标。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主体图案为“工”字,外圆上方为毛体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题名有集毛泽东书体字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为红底金字,学生佩戴的校徽为白底金字。

第七十九条 学校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1.5:1,旗面基本尺寸为2400mm×1600mm;旗面正中由校标、中文校名组成;旗面底色以白、蓝色为主。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光荣属于工程大》,由张捷民作词,柳丰作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若有学校分立、合并,或者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情形之一时,可对章程进行修订。

本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